记者 侯金谷 2004年4月3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对一起房产抵押贷款案的抵押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没有房产证,却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对107件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复查的其中一个。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再审维持原判正确的抗诉案件15件,占复查案件的14%;认为依法应当改判而未改判的92件,占复查案件的86%。就贵港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维持原判的民事行政案件共14件,经复查有12件是法院应当改判而未改判的,某城区法院认为有损其形象而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予以抵触。2001年11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1998年,广西桂平人陆昆年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中国银行贵港分行贷款,请求朋友蒲伟军、蒲伟江等4人将各自的部分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同年9月2日,蒲伟军等4人在《贷款担保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上分别签了字,当日陆昆年就跟银行签订了40万元的贷款合同,随后陆昆年的弟弟陆昆崇以陆昆年的名义,分几次从陆昆年提供的结算账户上提走了40万元现金。1年期满后,陆昆年没能按时偿还40万元本金及大部分利息,而且下落不明。2001年5月,贵港中行把陆昆年及贷款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蒲伟军等4人对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年11月23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陆昆年与蒲伟军等4人的担保合同有效,银行也履行了贷款支付义务,贷款到期没有及时偿还,因此担保人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被告蒲伟军、蒲伟江对判决不服,他们表示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推翻本案的一审判决,主要理由一是判决书中提到的蒲伟军、蒲伟江两人的房产证号分别为桂房贵证字0013182和桂房贵证字0013183,但两人从没向房产部门提出房产登记申请,所以房产证不存在,而且4人没有办理过房产抵押手续,也没有委托或申请任何人进行房产评估,因此本案的抵押合同应属无效;二是本案中从银行贷款的是陆昆年,蒲伟军等4人的房地产也是为陆昆年贷款提供低押担保的,但检察机关笔迹鉴定也发现开户、领款另有他人,相关证人证言也说明银行当时放贷不是给了陆昆年,贵港中行实际上是在没有陆昆年的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把贷款错误地履行给了另外一个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蒲伟军、蒲伟江等提请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进行抗诉,港北区法院再审后仍然判决四被告败诉。四被告随后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仍然维持了原判。但几次开庭审理,被告陆昆年都没有出庭,与此案相关的陆昆崇也没有露面。 港北区检察院通过调查,提供了几项重要证据:一是技术鉴定认定1998年9月2日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中,签名栏“陆昆年”是其本人所写,但贵港中行借款申请书的申请借款单位签章栏的“陆昆年”不是本人所写,当天存款开户凭条户栏的“陆昆年”也不是陆昆年本人所写,银行提供的所有取款凭证上留下的签名都是“陆昆年”,但是笔迹鉴定也都不是陆昆年本人的字迹,除了一笔5万元的取款外,其余取款均没有留下身份证号或委托书,但留下的唯一身份证号经查也并非陆昆年或陆昆崇本人的身份证;二是2003年8月5日,贵港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桂房贵证字0013182和桂房贵证字0013183的房屋产权证号,经查无申请登记”;三是当年负责贷款审批的贵港中行副行长陈维明(另案判刑)在看守所接受检察人员询问时承认自己“并不认识陆昆年,只认识陆昆崇,而且40万元的贷款也是贷给陆昆崇的”;当年银行的信贷员韦浩航也承认当时“来办理贷款申请的人是陆昆崇,当时也没有见到陆昆年的委托书”。 记者在贵港中行资产保全部查阅了银行保存的证据材料,发现4位担保人中的蒲伟军、蒲伟江两人有房产证号(桂房贵证字0013182和桂房贵证字0013183),但没有见到房产证的复印件。资产保全部农新井对此的答复是“房产部门的评估报告里都登记了这两个房产证号,银行可信”。而记者在贵港市房产局产权产籍科采访时发现,蒲伟军和蒲伟江又多出一本“桂房贵证字001937的共有房产证”,并不是当初房产评估报告、抵押登记及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房产证号,对此产权产籍科长吴守隆的解释是:换发的新证。当记者提出要查看原始证件的档案时,一直查了半个多小时都没有找到,但吴科长仍然说档案肯定是有的。记者随即出示了2003年8月15日贵港市房产局产权产籍科出据的证明:“桂房证字0013182、0013183的房屋产权证经查无申请无登记”,同一单位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吴守隆科长对此没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民刑行政检察科科长黄书龙认为,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这件案子目前可以认定的一是贵港中行依据他人以陆昆年名义写的申请借款报告,将借款划到所谓的陆昆年的帐户上,致使他人以陆昆年的名义将40万元领走,应视为贷款合同没有生效;二是蒲伟军、蒲伟江二人仅有一份土地证和准建证,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申请登记手续,也没有申请房产评估,房产抵押合同应该无效;三是借款申请书、开设账户、转款到设立的账户上以及把40万元取出这一系列程序,经过检察机关鉴定,都不是贷款人陆昆年所为,整个抵押和借款过程中产生了履行中的虚假、欺诈行为。2004年4月30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将蒲伟军、蒲伟江按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14.7万元。蒲伟军、蒲伟江两人很着急,要求法学专业人士对此关注(完)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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