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6月23日电(记者钱荣)记者从青海省建设厅获悉,为保护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建设厅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行业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规定,凡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保险实行行业统一管理,由受委托的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据青海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副处长衣敏介绍,随着西北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青海建筑业生产日趋活跃,全省建筑业2003年完成增加值达63.49亿元,占全省GDP的15.4%。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不断增加,目前已达到15万人,安全和权益问题日益突出。为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保护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青海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行业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规定,凡在青海境内承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建筑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为在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工作,对建筑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调查、理赔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以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投保人须到承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据了解,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分为意外死亡赔偿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三种,最高赔偿金额为6万元每人(次)。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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