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于2003年9月26日和2004年9月16日,连续两次对原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陆燕行涉嫌“雇凶砍副局长”一案进行了独家报道,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日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陆燕行实行数罪并罚,判决陆燕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至此,“正局雇凶砍副局”案划上句号。
受贿150万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长达17页的判决书中,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陆燕行在1990年6月至2003年6月任中共大丰市新丰镇党委书记、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以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协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沈建东收受他人贿赂55起,计人民币151.5564元。
对于陆燕行辩解的公诉机关部分指控事实不存在及陆燕行辩护人提出的认定某些人行贿的证据不足和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定,陆燕行在案件侦查阶段曾作出过收受各人贿赂的供述,且其供述得到了行贿人证言的印证,事实清楚,足可认定,故此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陆燕行及辩护人提出的未为他人牟利或没有故意收受等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大多事实证据充分,足可认定牟利事实的存在,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中,陆燕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西扩工程”中收受的20万元系沈建东还款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法院审查,沈建东在承接“西扩工程”中,陆燕行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标、支付工程款等方面为沈建东提供了便利,沈向陆行贿。上述事实有侦查阶段两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雇凶伤人
判处2年6个月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陆燕行因听说大丰市国土局副局长肖汝明在他人面前说其坏话而怀恨在心,指使沈建东“教训”肖汝明,要求“把他打伤住4、5个月医院”,后沈建东安排沈天华、王中杨等人负责对肖的伤害。2003年3月24日12时许,在肖汝明下班途中,由成伟用砍刀对肖的头部连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肖汝明的受伤程度为轻伤。
证实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陆燕行、沈建东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二人均证实陆燕行为泄愤,指使沈建东安排他人将肖汝明打伤等事实;证人沈天华、王中杨、成伟等人的证言,证实分别受人指使,参与打伤肖汝明等事实;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肖汝明受伤程度为轻伤等。
在庭审过程中,陆燕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陆燕行在实施伤害肖之前曾要求沈建东放弃,沈建东亦予承诺,因而,陆燕行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法庭查明,在侦查期间,陆燕行及沈建东均未曾作出陆燕行有中止犯罪行为的供述,且陆燕行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在明知沈建东所找的凶手是沈天华后亦未阻止沈天华实施犯罪,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不成立中止,此条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多次赌博
法庭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陆燕行、沈建东与他人交叉结伙,多次以“斗地主”、“打麻将”、“二八杠”等形式赌博,其中陆燕行参赌22场,输赢总额7.41万元,沈建东参赌6场,输赢总额2.41万元。
关于在庭审过程中,陆燕行、沈建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赌博罪及陆燕行提出的部分金额有出入的辩解理由,经查,陆燕行、沈建东长期混迹赌场,近年来多次赌博,赌博输赢总额达数万元,两人的赌博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另有陆燕行、沈建东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二人均供述参加赌博的具体事实。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案发后,陆燕行配合检察机关退回赃款计人民币107.25522元,并且案发后陆燕行等人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最终,法院认为,陆燕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收受他人贿赂,且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并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法院判决认为,陆燕行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赌博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本报记者 姜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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