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日(11月15日)对普宁市秦坤伟服装加工场2003年“12.14”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进行了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司法机关对该事故直接责任人秦坤伟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其承担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包括普宁市委书记、市长等在内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则因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将面临有关部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
广东首起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据悉,此次是广东省第一起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出,“12.14”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委、市政府一再谎报、瞒报,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责成普宁市委、市政府应向省委、省政府,揭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该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火灾造成了重大伤亡
2003年12月14日凌晨1时50分,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村民秦坤伟服装加工场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轻伤),直接财产损失5.91万元。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工作。揭阳市委、市政府也积极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工商局、总工会、揭阳市政府组成的普宁市“12.14”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当地政府存在谎报瞒报
但是就在各方投入紧张抢救处理善后的同时,普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在明知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下,却于14日上午商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造成“4人死5人受伤”;在上级追查的情况下,有关领导又编造称查出业主胞兄移尸5具的假情况,向上级报告说事故的死亡人数增至9人,但仍未如实报告事故死亡人数。直到2004年3月,经上级多次追查,普宁市委、市政府才向揭阳市委、市政府正式报告了“12.14”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真相。
相关人员受到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程序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秦坤伟,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
(二)给予普宁市委书记柯群坚党内严重警告。
(三)给予普宁市委副书记、市长袁略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普宁市副市长方如隆行政警告处分。
(五)给予流沙东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陈喜鸿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六)给予流沙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肖乐胜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
(七)给予流沙东街道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许林坚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
(八)给予湖东村党支部书记肖镇宏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九)给予湖东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秦适游撤销党支部副书记职务的处分,并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
(十)给予湖东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陈木振撤销党支部委员职务的处分,并依法罢免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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