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时报记者 王文杰
17岁的女孩李倩,在东莞市联弘玩具有限公司工作时,面部、颈前、胸、腹及双上肢大面积被烧伤,身体烧伤总面积达32%,昔日美丽的容颜变的面目全非,李倩为此向东莞联弘玩具有限公司索赔后续整容费和精神赔偿费用等31万元,联弘玩具有限公司拒绝李倩要求,双方在此赔偿问题上产生了较大争议。近日,李倩在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横沥分庭被拒绝支持的申诉请求后,李倩又同联弘玩具公司对簿公堂。
烧伤原因 工作时天拿水着火被烧伤
11月12日,东莞市横沥法庭开审了这一案件。据李倩在法庭上陈述,她自2003年8月2日进入东莞市联弘玩具有限公司水口组工作,当时年仅16岁,属于未成年女工。进入工厂不久,公司在没有对她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的情况下,任意将其从水口组调到啤机车间。
2003年9月12日19时30分左右,李倩在上班时,因为不懂天拿水遇高温容易着火的安全知识,在用天拿水清洗刚用酒精灯烤过的玩具半成品时,天拿水遇高温着火,燃着了李倩的衣服,祸不单行的是,在李倩冲向车间外面灭火时,一位工友为给她灭火时,错把一桶废油泼在了她身上,以至火势增大,用了10分钟左右,李倩身上的火才被扑灭。但这时已为时以晚,20分钟后李倩被送到横沥医院救治,她的面部、颈、胸、腹以及上肢等部位已被大面积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到32%,烧伤创面均可见表皮剥脱。
当前虽经过治疗,李倩烧伤的表皮伤口已经愈合,但在颈部、双上肢、左右面部以及胸部都留下了增生性疤痕。而哪个好心却做了错事的工友因为怕承担责任一直躲藏不现,工厂也在支付了李倩的医疗费用后拒绝承担更多责任,而双方在赔偿标准上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据李倩介绍,2004年6月17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向李倩发放工伤认定书,认为李倩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认定李倩在2003年9月12日发生的事故,导致的面部、颈前、胸腹及双上肢受伤为工伤。而在2004年7月3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给李倩做了正式鉴定后认为,烧伤造成李倩双耳垂部分缺失,双下颌、颈前及两侧方、双侧的大腿、胸、腹、双上肢等部位的增生性疤痕,总面积达30%以上,颈颌粘连,颈后伸功能丧失,左上臂、左肩外展受限,上举功能基本丧失。据此,东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把李倩的工伤定为四级。
2004年8月16日,李倩在南方医院检查时,医生告诉李倩,其身上的疤痕已成型,需分次进行整形手术才能简单复原,预计需要进行7~8次手术,费用需8万元左右。“这样高的费用,对于我以及我的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无法承担的数额,工厂不能仅为我治好伤,还应该还我以前的面貌。”李倩这样告诉记者。
李倩说:“因为我头部转动受限,手也举不起来,劳动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医生还告诉我,即使在医院整容时,手术进行得比较顺利,也已不可能回复到原来的样子,只能比现在好一点而已。”
事件处理 公司和李倩双方存三处争议
据李倩介绍,她被烧伤后,在横沥镇医院住了3个多月,厂方虽然把医疗费支付了,但双方在她的后续整容费用、精神赔偿费用,以及她工资的计算标准三个方面产生较大争议。李倩告诉记者:“她现在才17岁,全身烧伤面积这样大,以后她怎么生活,怎么有脸见人,现在她一出门,认识她的人都躲的远远的,不认识的人看她象看怪物似的,她的心理受到极大创伤。”她认为,她向公司提出10万元的精神赔偿和8万元的后续整容费用一点都不过分,她告诉记者,“2003年12月27日她从横沥医院出院后,一些疤痕增生的地方多处经常瘙痒,可公司也不管不问,她多次找管理人员解决以后的问题,但他们或避而不见,或干脆把我推开。”
李倩还告诉记者,工厂除了该向她赔偿10万元的精神赔偿和8万元的整容费外,还应该付给她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发放伤残津贴、女职工和未成年人赔偿费等总计31万余元。可东莞市联弘玩具有限公司却认为,李倩已经治愈出院,他们已帮她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没义务再为她付精神赔偿和整容费用,给她的伤残赔偿标准也按东莞市职工最低标准每月450元计算。
为此,李倩遂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8月11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横沥分庭正式受理,并于9月14日发出了仲裁裁决书,仲裁以李倩同工厂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以及李倩的工资低于东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等为依据,不支持李倩的精神赔偿和后续整容费用,对她的伤残赔偿也以东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进行计算,最终仲裁赔偿数额仅8万余元。
李倩不服以上仲裁,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横沥法庭已于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初审。据该庭法官介绍,经过初审,有些事实和证据还需确认一下,审判结果要几天后才能确定。
各方说法
横沥劳动分局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一切以法律法规做依据
记者就李倩一事采访了横沥分局一位姓陈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知道了李倩不服该庭的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事,他表示东莞劳动争议仲裁庭横沥分庭的仲裁,都是以法律法规做依据的,一切程序都是合法的。
他同时对李倩不服仲裁,上法院诉讼一事表示理解。他表示,申诉人不服劳动仲裁,可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可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联弘玩具有限公司:公司已为李倩尽到该尽的责任
该公司一陈姓经理告诉记者,自李倩烧伤后,工厂一直都在积极处理这件事情,出事后不但马上把她送到横沥医院,而且在医院的一切检查、治疗费用均是公司负担的,已经为她支付医疗费用65836余万元。在她住院期间,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多次到医院探望,并且自她出事至今,还允许她一直住在公司的宿舍里,公司已经为她尽到了自己该尽的责任。
陈姓经理表示,李倩在工作时被烧伤,与公司自身的关系并不大,是由于她在没有经过车间管理人员的允许下,擅自违反规程操作,才导致三度烧伤的,公司没有直接责任。他表示,对于李倩提出的10万元精神赔偿和8万元的后续整容费用,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他表示公司可以给她一定赔偿,但这个赔偿要以法律为依据,不能李倩说多少就多少。
律师视点 公司必须对李倩工伤负责任
广东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实:东莞联弘玩具有限公司招聘未成年女工,本来就不合法,而且在上岗前,并没有对李倩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李倩在工作时出现技术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公司肯定应该承担责任。其实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工伤残鉴定书,已经证明了李倩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被烧伤的,是四级工伤,公司必须对李倩四级工伤这个结果负责任,这个时候争论出事故时究竟是谁的错误,已经没有意义。
而且,李倩只是一个17岁的小女孩,身体部位被大面积烧伤,以后的生活就会因此而改变,向公司请求给予一定的后续整容和精神方面的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而且对于李倩的伤残赔偿标准,李倩作为未成年女工,进入联弘工作仅一个多月,尚在试用期,且工资属于计件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将李倩工资认定为东莞市职工最低标准每月450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该按照去年东莞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每月780元的标准来计算,并以此为标准来计算联弘公司对李倩的赔偿数额。
相关法律 一至四级工伤享受4项赔偿
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对于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被劳动部门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依据《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应享受的待遇》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75%。其中:一级伤残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月,四级为18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