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反应:11名死难者家属 申请国家赔偿
“4·9”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被要求在一张名为《“4·9”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签字。其核心内容是“一次性给予死者丧葬费、家属生活困难费、差旅费等补助4万元,分配给父母、妻子、孩子,收容站今后不负任何责任”。
多数死者家属签订了这份协议,拿到4万—5万不等的“补助”后离开了海丰。
2003年6月,死者家属夏昌余拿到了海丰收容中转站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判决书,夏昌余等11名死者家属委托广州市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汪秋萍律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7月14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
由于海丰收容中转站被撤掉的缘故,2003年1月,按照法院的要求,死难者家属将被告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汪秋萍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的统计数额(约为9000多元),代表11户家属提交了每户约18.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艰难索赔:法院判被告支付赔偿
今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胜诉,判处汕尾市民政局赔偿死者亲属18.7万元的赔偿金。之前海丰收容中转站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补助”费用,则被视为因同一赔偿理由所取得的理由,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后,汕尾市民政局提出上诉,二审近日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提出几个观点:
其一,他认为一审法院将汕尾市民政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错误的。他认为“4·9”事件发生时,海丰收容遣送站应属于海丰县民政局编下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应该由现在没有被撤销的海丰县民政局作为赔偿单位。
其二,他提出“4·9”事件发生后,死者亲属和当时的海丰收容遣送站签订了“补助协议”,支付了补偿款,明确了补助之后收容站不负任何责任。
其三,他还提出,“4·9”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被遣送人员先行纵火,事后又不履行救火义务,不配合工作人员积极救火,是导致“4·9”事故严重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死者本身就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汕尾市中院则认为:
1.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是受汕尾市民政局直接领导,并委托海丰县民政局实施管理的,该站的设立、变更、撤销都是汕尾市民政局依法作为。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虽然被撤销或变更,但汕尾市民政局依然要履行职责,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亲属虽然在“4·9”事件之后领取了补助款,但当时由于原海丰收容中转站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没有确认。在确认工作人员违法后,死者亲属依法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3.汕尾法院认为,虽然“4·9”事件属于遣送人员纵火导致,但是民政局方面不能举证是哪个死者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不予支持。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也提出,这个观点既没有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救火,也无法逃生。“其实问题很简单,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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