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伤残职工年前喜获政府送来的暖心“大红包”——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宣布,调整2003年制定并执行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并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补发一年半时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标准如下:一,伤残抚恤金。 伤残等级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74元;二级每月增加70元;三级每月增加65.80元;四级每月增加61.70元,人均每月增加63.88元。二,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人均每月增加30.05元。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据悉,南京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已有97.9万人,达到基本覆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如主管局支付、企业支付等),由原渠道列支。(王卫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