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谈2005年法院改革重点———
新华社电 2005年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在哪些领域使中国司法更加科学、高效,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要求?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曾排定的一个时间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根据《决定》所予以明确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按照相关保障制度: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位负责人也指出,“权责一致是一个重要原则,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者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经查证属实,将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另外,改革审判委员、再审制度的改革、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继续探索简化审判程序等都将是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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