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和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这也是现行审计体制下最大的弊端。由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权在本级政府,审计机关实际上是“政府的内审机构”,“审财政就是审政府”,由于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审计部门就存在敢不敢报告的问题,有些问题,往往是较大的问题在审计部门内部就“消化”掉了,即便报告了也难过政府那一关。
建议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实行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条件。反过来,实行立法模式审计体制也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