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社长田聪明谈——
如何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权、名誉权
无论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记者都是极具挑战性与危险性的行业之一。如何保依法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权、名誉权?不久前,新华社社长田聪明在新闻大厦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这一问题。他说--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公民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他们学会了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上述两个方面的变化,引发了新闻官司时有发生。中国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的。这是记者采访报道权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新华社记者享有对各种社会事件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为了帮助编辑、记者正确履行职责,新华社制定了《关于避免公开报道引发法律纠纷的意见》,聘请了新闻报道法律顾问,依法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需要强化舆论的监督功能,同时又要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新华社强调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同时,也要把自己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新华社去年对社会公开发布了《新华社关于履行接受社会监督承诺的实施办法》,让全社会对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进行监督,就是为了让记者在享有采访报道权的同时,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恪守职业准则,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新华社高度重视对记者人身权的保障,并借鉴了各国通讯社一些有益的做法,如为从事高风险报道任务的记者购买高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以及为在战乱地区采访的记者发放"战地补贴"等。针对最近一两年国内发生的记者被殴打事件,新华社还积极与国内各级政府沟通,依法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权、名誉权。新华社还在采访条件上给记者尽可能的人身保护。
新华社每天播发大量的新闻稿件和具有高度商业价值的经济信息,这些新闻信息实际上存在着被盗取盗用的现象。为了维护新华社记者的署名权和新华社的知识产权,我们一方面通过强化合同契约的形式,要求我们的用户依法使用新华社的新闻信息产品;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维权活动和广泛传播法规知识,来维护新华社和记者的权益。(安德烈·基里洛夫/2004年8月23日采访于新华社新闻大厦)
(摘自《传媒精神》,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