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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凸显 婚检何去何从
供稿:民主法制周刊 编辑:赵颖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一条规定:“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一致。有人认为,这是在该地区“恢复”了强制婚检。
而两年前实施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了强制婚检,实施自愿婚检。新《婚姻法》对强制婚检也未作规定。
立法如何统一?制度如何设计?婚检遭遇两大尴尬。
争议篇:婚检,该听哪部法律的?
黑龙江成为国内唯一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省份
6月24日,《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在修订后通过。《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黑龙江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从现在起,黑龙江将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
条例一出,争论迭起。许多人认为:该地方性法规与《婚姻法》和新《婚姻登记条例》相悖。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例是根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因为这部国家法律有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所以,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中也一直有这一条款。但事实上,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黑龙江就停止了强制婚检。 <<<黑龙江就婚检作出三点澄清>>>
该听哪部法律的?
《母婴保健法》没有取消强制婚检,新《婚姻法》却没有规定强制婚检,是这次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不一致,究竟该听谁的?对此,法律专家也各持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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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已经被新《婚姻法》所取代。后者没有强制婚检的立法本意,也并未要求结婚登记以婚前医学检查为前置程序。前者制定于1995年,后者修订于2001年。按《立法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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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法》也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婚检,也应当认为是对强制婚检的默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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