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原本老实本分,是一只被逼急了的咬人的“兔子”。17岁到外面打工,因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他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讨薪不成反遭侮辱,激愤杀人之后,他从容自首。
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指出,鉴于王斌余激愤杀人的背景,很难让人对其产生“死有余辜”的感觉。更有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从舆论对其所持的广泛同情来说,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大有突破临界点之势。正如孙志刚没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会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农民王斌余恐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导致舆论沸腾。
不同意判他死刑的人中,既有如学者高飞等人从法理角度分析,王斌余虽罪有应得,但罪不当诛;更有相当多数的人出于同情,认为王斌余是被逼无奈,在法律不能保护他的权益、在社会不能公正地对待他的时候,走这条路也是“情有可原”。
王斌余该如何判处,我们尊重法律———尽管法律的解释者也是人,有感情、有理性、有分歧、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人。但从舆论普遍同情一个连杀四人的农民工并为之辩护来看,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敲打!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刻板僵化的“惟法”者,我们就会发现,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
如果说“王斌余事件”(还有此前的“不做砍手党,还是杀了人”的阿星),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那么,公众不同寻常的反应,则是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而是借“王斌余”之酒,浇自己心中块垒。对此,我们理应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为心理扭曲的杀人犯开脱,恰恰相反,目的是为了摆脱对这极端少数人的过分注意,而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着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的心灵:他们之喜、他们之忧、他们之乐、他们之怒。毕竟,与我们日常打交道的,构成和谐社会之主体的,更多的是这些普通人。
同情王斌余,并不表明公众具有所谓的仇富心态,而是对为富不仁无能为力的境况的宣泄。如果说周润发在《喋血双雄》中让人激赏的表演,是唤起了人内心英雄情结的冲动的话,那么,王斌余的暴力举动,则是点中了公众对法律疲软无奈的痛处。“暴力美学”是一个文明社会之耻,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当下社会的无奈。
回到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如一种法律不能有效代理执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就会受到质疑。而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赞成判处王斌余死刑的又一个不便说出口的原因。 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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