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黄兆峰)司机崔先生将一起交通事故“私了”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给付崔先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0元。
2004年10月24日中午12点多,崔先生开车在本市宣武迎春里小区西门口,与杨某开的红色羚羊车相撞,双方车辆均受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崔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崔先生当场赔了杨某300元。
当他向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东城支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不能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赔偿条款的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崔先生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他们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出事后,崔先生没有通知他们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他们不同意理赔。
审理中,法院向第三者杨某进行了调查,杨某确认事故发生后,自己修车就花了270元。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投保车辆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崔先生未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而是私了,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此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说,虽然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此案中,崔先生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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