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的“私了”费用合理,应是第三者险理赔范围
晨报讯(记者颜斐)崔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给付300元“私了”。事后,当他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以该车未定损为由拒绝赔付。昨天上午,东城区法院宣判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被判给付崔先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0元。
今年10月,崔先生驾驶车辆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交通队认定崔先生负全责。双方通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崔先生付给对方赔偿金300元。当崔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300元第三者险时,保险公司以未进行现场勘验定损为由拒绝赔付。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投保车辆在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进行定损和勘验,而是通过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与第三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对此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由于崔先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所以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人理赔数额的依据,但调解中的数额与保险人核定的理赔数额有较大差距的情形除外。原告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应属被告赔偿范围。[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