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2月27日专电据《现代快报》报道,“医检互认”实施细则近日在南京出台。该细则对互认医学检查项目予以明确,同时规定对认可的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如果需要患者重查要将复查依据写进病历。
据记者了解,该细则对“医检互认”的认可项目与认可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认可项目分为四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者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的;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和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