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房后卖房也能退税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个税优惠遭遇‘唯一住房’难题”经本报率先提出后,引起了广州地税部门的高度关注,地税部门表示,经向广东省地税局请示,因“先买房后卖房”而“曾经拥有”两套住房,将视同一个产权人拥有唯一一套住房,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或退税政策。
由于两条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已缴个人所得税,均将个人拥有“唯一住房”表述为“先卖房后买房”后的结果,因此,不少市民困惑: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先买房后卖房”,故曾经拥有两套住房,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唯一住房”而享受税收优惠?
在昨天广州市地税局举行的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税收政策专题宣讲会上,广州市地税局潘仲其副处长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暂时未有规定。而对于“唯一住房”的确定,目前暂时规定以产权人持有的房产证来确定,如果个人名下同时持有两三项房产,就不是“唯一住房”。
至于税务机关怎样去证明个人住房是不是“唯一住房”?潘仲其说,一是通过房管部门掌握的资料进行判断和确定;二是通过广大纳税人的自觉申报来确定。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