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临近年关,一些商家纷纷推出降价、折价、消费积分返利等各类促销活动。对此,区物价局称,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实施详细的明码标价。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物价部门已开展监督。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称,按上级部门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促销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促销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为方便群众监督,经营者应当同时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该规定还明确了促销的概念: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量的各种营销活动,都属于促销范围。
对于商品所要标示的内容,规定也作了具体说明,即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经营者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标明下列内容: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的原因,降价、折价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在本经营场所首次销售的商品,实行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折价起止时间、销售价、折价幅度或促销价等内容。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期限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的商品,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的商品,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