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长被行政记大过,医院原院长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本报讯 安徽宿州市委昨日通报:宿州市对宿州眼球事件的宿州市卫生局局长、宿州市立医院原院长等12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给予原市立医院院长、市卫生局副局长郝朝春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并调离卫生系统;给予市立医院分管副院长邵正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宿州市卫生局局长杨立瑾与副局长宋天祥,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处分。至此,对宿州“眼球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告一段落。
2005年12月11日,宿州市立医院与没有医疗资质的上海舜春扬违规合作,聘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医生徐庆,在没有经过上海九院允许的情况下,为10名白内障患者做了超声波乳化白内障手术,术后,10名患者术部眼球受到严重感染。10人被送往上海耳鼻喉科医院救治之后,为挽救患者生命,9人的感染眼球被摘除。经安徽省卫生厅初步调查认为:这一事件是宿州市立医院管理混乱,与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的医源性感染事件,当即决定撤消宿州市立医院“二级甲等”称号、免去郝朝春市立医院院长职务。
鉴于宿州市立医院此次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宿州市卫生局和市立医院曾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给予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张邦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立医院眼科主任张逸港留党察看1年、行政记大过处分,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给予市立医院眼科主治医师吴士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给予眼科主治医师杨玲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6位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1月9日,宿州市委市政府认为:市立医院原院长郝朝春作为医院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对舜春扬公司资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没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盲目同意签订合作协议;医院管理工作混乱,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整改措施不落实,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
邵正明作为市立医院分管副院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舜春扬公司资质没有审查或作出具体安排,对眼科合作开展超声波乳化白内障手术工作疏于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市卫生局对市立医院与舜春扬公司合作开展超声波乳化白内障手术问题失察,监管不力,市卫生局局长杨立瑾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宋天祥作为分管副局长,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经宿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分别给予以上四人相应的处理。
目前,此次事件的10名患者全部在市立医院留院观察,并得到较好治疗,病情稳定。
新华社、《安徽商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