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震 通讯员 商安岭 张善强
本报1月12日讯四个朋友聚会喝完酒后,其中一个回家时出了车祸死亡,死者父亲将儿子的三个朋友告上了法庭。济南长清区法院认为死者的三个朋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一审判决三个被告赔偿8000元。
2005年9月15日晚,死者刘安和朋友姜民、刘国一起到朱军家聚会。吃饭时只有刘国没有喝酒,刘安和朱军、姜民三人喝了一箱啤酒。酒后约半小时刘安骑车撞在路边树上当场死亡。
对此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在路边树上,其违法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刘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刘安的父母认为,刘安和三个朋友一块儿喝酒,三个朋友却没能有效阻止刘安酒后违章驾车,没有尽到对刘安的护助义务,致使刘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这三个朋友对此应负一定责任。2005年10月28日,刘安的父母将朱军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631.28元。
法院认为,死者的三个朋友没有尽到一定的护助义务,因此应承担次要的过失责任,一审判决朱军、姜民分别赔偿3000元,刘国赔偿2000元。
(注:刘安、姜民、刘国、朱军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