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4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该《条例》。
《条例》共二十二条,规定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条例》规定,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