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正在重庆市郭家沱农贸市场叫卖的何青志、谌登兰夫妇得知噩耗,14岁的女儿何源,当天同两名好友坐三轮车去学校时,被一辆货车撞翻,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
事故后,另外两家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私了”,各自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 但何青志夫妇被告知,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而重庆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结果。
何青志夫妇大声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
铺金公司在考虑到何家的具体情况后,最终赔偿了8万元,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也单独赔偿1万元。据《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