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供本报消息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去年12月15日凌晨6时,14岁的何源同两名好友坐三轮车去学校时,被一辆货车撞翻,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 事故发生后,另外两名死者的家庭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私了”,各自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但何源的父母———何青志、谌登兰夫妇被告知,只能给他们赔偿金5.07万元,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20年计算。而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铺金公司的说法并未违背法律规定。
无法接受现实的何青志夫妇大声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
何志青说:“女儿1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城里,为什么读书时不因为她是农村户口而少收学费?我们和城里人培养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长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又有什么不同?”
铺金公司在考虑到何家的具体情况后,最终赔偿了8万元,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也单独赔偿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