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1997年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住院医疗附加特约保险。元旦前一天下午,我在一家理发店剪发时因突发急病(急性阑尾炎)被送到就近医院治疗并手术。出院后,我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我未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到指定医院就医。 我认为,突发急病就近住院手术非我本意,这家保险公司为啥不能对保户提供一点人性化服务呢。读者刘媛琳
记者调查
据了解,刘女士在美发厅剪发时突感腹部剧痛不能坚持,被别人送到就近一家医院就医,当时医生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并要其立即住院手术。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未获同意,公司理由是,刘女士就医和手术的是一家民营综合性医院,不符合双方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本附约所指的医院是指合法经营之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之约定,公司认为,保险或被保险者双方都应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
但刘女士认为,犯急病时无法顾及险种合同约定的就医范围,再说,合同条款也未注明突发急病如何就医才能得到理赔保障;其次,突发急病时首先考虑的是尽早解除病痛,根本没时间也不可能赶回家查看保险合同条款再按约选择医院就医。记者将这些情况与保险公司沟通后,日前保险公司已表示会与投保者作进一步协商。
时下,不少市民花钱买了保险,但不了解合同条款的大有人在,致使一些人患病救治后本该得到理赔,却因未按保险合同之约定选择医院而无法得到。在此,希望市民投保签约后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条款,遇险或患急重疾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以便得到指导;同时,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应向投保者作些必要的提示,为投保者提供一些方便。
本报记者 沈耀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