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之所以再来关注这起事件,是因为长期以来,法律对这种案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对什么是性骚扰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的界定。明天,也就是12月1号,什么什么就要正式实施了,而文静这个案件当时被一些媒体称为性骚扰首次写入中国立法草案后受理的第一个案例,因此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恐怕意义不仅仅在于了解一个个案。
联络员:性骚扰的案件一向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是因为说到性骚扰其实大家都心怀恐惧,不仅是女同志,男同志也害怕。 平台上就有位“”说:现在说到性骚扰,大家就会把矛头指向男同志。觉得肯定是这个男的不地道,但是万一是一个心怀叵测的女同志在诬告呢?不知你们想没想过这样的问题。还有位某某说,我赞成赶紧对性骚扰明确立法!要不我们这些做了一定职位的男同志每天都提心吊胆的,就怕得罪了某位厉害的女下属,真地泼一盆我骚扰她的污水过来,我的脸面往哪儿放?谁为我作主?
主持人:性骚扰这事儿啊,和别的事儿还真不一样,因为性骚扰一般发生在隐秘的场合,而且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果最后连诉诸法律都不能解决的话,事情的真相就真是无从知晓了。
联络员:是啊,如果真有一方是被侵犯了的话,被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也就谈不到什么保护了。
2001年6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在陕西省西安市立案。这起性骚扰案的原告是西安市某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王女士,她状告本单位领导对她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性骚扰。
[同期声]:女职工:因为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要经常到他的办公室去送文件、去签收文件,所以他经常对我动手动脚,对我很不礼貌。后来他当了总经理以后曾经约过我几次到东方大酒店,让我出去,我没出去,以后关系就变得僵了。因为对方是总经理,如果他要是处处有很多地方刁难我的话那我在单位就没办法工作。
经过再三的考虑,王女士决定打官司,可这官司该怎么打呢,能不能立案都成问题,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还无法找到任何一个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条文。
[同期声]:律师:马强:我们当时提前也都考虑到这个,诉讼请求也是经过琢磨的。如果请求他性骚扰成立,判定被告性骚扰成立,这个显然是立不成案的,因为这个案由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当时我们就是要求他赔礼道歉,所以当时我们的诉讼请求就这一个,在事实与理由里边把整个性骚扰还有工作上的压力,把这个在事实与理由里边谈出来了。
2001年7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性骚扰案。王女士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像她当初所预料的那样,更多的问题接踵而至。
[同期声]:女职工:也有人说我是――包括被告都说――我是诬陷他。我为什么要诬陷他?我诬陷他我能达到什么目的?我也是个妻子,我也是个母亲,我这样做对我有什么好处?
王女士的话听上去似乎不无道理,可法庭上得靠证据讲话,你得证明自己不是诬告。
[同期声]:女职工:这个法院要求是直接证据,我想这种事情不会有直接证据。 女职工:有人知道,有人间接地听说过,但是取证也是很难取的。
女职工:没有人愿意配合我,即便是他知道的他们也说他们不知道。
几经努力,王女士还是没能闯过证据关,全国性骚扰第一案以原告证据不足败诉告终。
主持人:王女士输在证据上,在性骚扰诉讼中,一方说骚扰,一方说诬陷是常有的事,如何证明自己被骚扰过,是每个原告最大的难题。相比较,湖北的何女士要幸运一些。湖北性骚扰第一案。
2002年7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受理了湖北省第一起性骚扰案件,她就是案件的原告何女士,武汉市一所职业中专学校的老师。而这位则是案件的被告盛某,何女士所在教研室的副主任。盛何二人平日里同在一间办公室,中间只隔了一道玻璃墙,何女士说,盛某对她的性骚扰是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的。
同期声:和女士:没人的时候,说顺口溜
对于这个细节,盛某却有着不同的叙述。
同期声:声某:只是开玩笑
在盛某看来纯属开玩笑的行为,却让何女士感到了别扭和不舒服。她说2001年春天,学校组织老师春游,晚上11点多,她正准备睡觉的时候,盛某却以谈工作为名走进了她的房间。
同期声:我的心就咯噔一下,他就 亲我。怕人多,把我放开了
何女士说,这应该是让她感觉最明显的一次性骚扰,但盛某对此并不认可。
同期声:说了几句话就出来了。
面对盛某的种种骚扰,何女士说,由于考虑到二人是同事,又是上下级,她长期以来都默默忍受着而不敢声张,但盛某的举止却越来越过分。2002年1月的一个下午,其他老师都下班了,何女士在办公室等人,就在这时,盛某走了进来。
同期声:锁上了,亲一下再见吧。躲,...亲上来
经过再三挣扎,何女士决定起诉。因为国家没有对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在准备起诉的时候,何女士同样遇到了以什么理由立案的问题,权衡再三,她以身体权、人格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庭,盛某感到十分委屈。
同期声:同事说亲一下
和西安的王女士相比,何女士的证据搜集工作还是颇有成效。几经周折,她向法庭提交了几份文字证据。
这就是何女士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盛某写的保证书。上面写道:本人保证今后与何老师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对刘先生(也就是何女士的丈夫)表示歉意。但是盛某说这份保证书是在受到何女士丈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
何女士向法院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学校的一个文件。文件称:盛某未注重对教师规范的约束,在与教研室个别老师交往过程中,言谈举止过于随便,又玩笑适当发展到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在校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份文件是学校同意盛某辞去教研室副主任时下发的。
……
2003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盛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书写保证时受到胁迫,而原被告系同事关系,相互交往中,被告在室内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夜探原告,在公共场合强吻原告,结合被告所写的保证,被告侵扰原告的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盛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这是我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诉讼。
主持人:何女士的案子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诉讼,也是目前为止唯一的一例。她所取得的关键证据其实有偶然性,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受到性骚扰的人都会能拿到这么有利的证据。所以取证难也成为很多遭到性骚扰的人忍气吞声的原因之一。
联络员:所以大家很关心新的修正法案中,到底有没有实质内容。
CALL OUT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玉胜
目前修正案只是立法的一个开端,具体性骚扰如何界定,如何取证都还没有具体细则。它的意义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但还不能发挥出特别实际的作用。
主持人:可见目前出台的这项修正案还只是性骚扰立法的万里长征第一步,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联络员:没错,就像这位自称“路漫漫”的观众留言说的:性骚扰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不是去修改和完善一两条法律就能解决的事情。还有一位手机尾号9823的观众留言说:光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不行,我们男性有时也会受到性骚扰的困扰啊。
主持人:和这位观众有同样担心的观众还不少,我看到短信平台上还有一位自称“男女平等”的观众也留言说:一提性骚扰就觉得女性是受害者,其实有时女性也会利用性骚扰作为报复男性的工具。
主持人:面对观众的种种担心,对于该如何对待性骚扰,专家有什么样的建议呢?
联络员:那下面就请导播帮我们连通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琳的电话,听听法律实践者会有什么好的建议和看法。
CALL OUT 4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晓琳
1国外经验;
2预防措施:比如:性骚扰一般不会是一次两次,既然成为困扰肯定是经常性的,只要遭到一次之后留意想办法使用偷录的方式啊,还是可以得到证据的。
3有位观众担心,有人会利用性骚扰立法的漏洞对另一方进行打击报复,您觉得这种担心该怎么解决呢
如果严于律己,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被别人抓到小辫子,对方没证据也无法诬告你
主持人:性骚扰确实是个是非黑白很难辨清的问题。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除了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再有就像专家建议的:要依靠自己。
联络员:没错,在我们的法律还有待完善的这个过程中,注意自己的言行,面对对方的侵扰要勇敢坚决的给以回击,同时注意搜集证据,也许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吧。
主持人:
再强调今天为什么我们要再关注这起案件的意义,强调此修正法案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强调个人自觉的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