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据报道: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记者表示,废除死刑不符合国情,所以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
我相信,肖扬院长“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的表态,是符合“情境逻辑”的。 因为,目前我国的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民众对于死刑震慑犯罪的期望值很高,保留死刑的支持率也很高,因此,保留死刑的确有其现实合理性。然而,我们也看到,废除死刑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截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是85个,另外至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并且,民众的态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学者邱兴隆说,根据他近年的观察,经过学者多年呼吁,赞同废除死刑的民众也在逐渐增多。因此,可以说,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及至最终废除死刑,在世界已经存在广泛的共识,我们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然而,“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要逐步减少、直至最终废除死刑,我们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那么,要通过怎样的“路线图”,来逐步“接近正义”呢?
首先,需要在程序上更加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死刑复核权收归,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而肖扬院长在此次人代会上的报告中说,今年上半年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这意味着死刑的适用将更加严谨。此外,在程序上限制死刑,还包括应当完善有关死刑适用的证据制度,让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高于普通案件的证据标准;构建死刑的赦免制度,对于特定的罪犯,根据相关的刑事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可给予赦免,等等。
其次,是在实体上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如此次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提出,建议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再如在死刑适用上,必须强调刑法中“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并对“罪行极其严重”作出界定;扩大死刑缓期执行的范围,等等。
第三,要在改造现行的刑罚制度上下工夫。现行刑罚制度中,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才20年,而无期徒刑也往往是执行两年再减为20年,因此,减少和废除死刑,现行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因此,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地去年就曾经提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这是很有道理的。此外,在我看来,还必须对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要有监狱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不服裁定的有权上诉等等。这样,减少或废除死刑后,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公正的处理,并与其所受的惩罚相适应。
最后,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的“路线图”,少不了司法机关的身体力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在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实务指导中,树立严格适用死刑的观念,从宏观上影响司法工作,帮助下级法院认真分析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此外,各级司法机关应改变观念,严格死刑适用的证据标准,将死刑严格限定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上,这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开辟一条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新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