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认为,我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形势严峻,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
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即便是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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