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电邮日记为未成年人个人隐私
关注新物权法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起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
私产公产地位平等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草案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在第四稿的基础上,此次草案还增加了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此前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建议将原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电邮日记被列为个人隐私
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也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社会发展的各种新事物多处体现于该法修订草案中。信息产业、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被写入了有关法条;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更有甚者,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针对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作出相应规定,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同时,草案还要求"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柳华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法律修订可以视为国内立法中吸引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
首先,修订稿在立法宗旨上实现了既有基础上的进一步突破,既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接轨。其突出体现是,关于"儿童优先"原则的规定和关于儿童赋权的规定。
此外,修订稿在法律操作性和刚性上进一步加强,既明确了执法主体,又丰富和细化了法律责任。这是相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避免法律缺少操作性和约束力,成为"软法"或者"棉花法"是众望所归。
修订稿还对家庭保护的规范和调整更加全面和科学,增加了监护人之外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并特别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接受家庭教育和禁止童工的内容,反映了实践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声。
修订稿与时俱进,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儿童保护机制,并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儿童保护法制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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