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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将记入信用档案

  新华社杭州1月2日专电(记者岳德亮)有商业贿赂行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等行为的,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根据需要予以公示。这是浙江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规定的。

  办法指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包括23种,如商业贿赂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在房地产交易中,在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商品房违规交付和商品房质量低劣,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等等。

  浙江省建设厅指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公示的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2年内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期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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