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需进行自行申报,但对这部分股票转让收入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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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去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标准,有人因此开始担心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税。
据了解,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税。
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税总局分别下发《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新修订的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税。
快报记者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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