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妇在餐厅刷卡消费后,不慎将该张消费卡遗失,为要回卡内的800多元余款,夫妇俩将餐厅的所属公司告上法院。黄浦法院日前判决,李某夫妇败诉。
2006年4月15日,李某带着妻子用其单位发的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VIP消费卡,在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某餐厅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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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时,新世界公司不同意李某夫妇的诉请,认为李某所在单位向原告公司购买的是一种不记名的消费卡,卡背面还载明“遗失不补”的字样,故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被告只与持卡人发生关系,为持卡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现李某夫妇不是持卡人,所以被告不能向李某提供商品和服务。原告称消费卡已遗失,但未提供证据,现无法确定该卡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也就不能主张卡内金额的权利。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单位购买新世界公司消费卡时,未要求登记持卡人个人基本身份情况,在消费过程中,也无需签名核对,该卡应为一种预付款不记名的消费卡。消费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为该卡的所有权人,新世界公司应在卡内余额的范围内为持卡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现李某失去对其主张的消费卡的控制,已不是该卡的持有人,也不能主张该卡所享有的权利。法院驳回了李某夫妇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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