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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在花城”近千万索赔案判决

  法院认定广州电视台享有整体著作权,驳回著作权人华佛尘的999.9万元索赔请求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美在花城”策划人华佛尘状告广州电视台,索赔千万元赔偿的著作权案一审败诉。2006年12月30日上午,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在认定“美在花城”的策划方案的著作权人是华佛尘的同时,认为广州电视台是“美在花城”节目的制作者,享有该节目的整体著作权,并由此判决华佛尘败诉。

  “美在花城”姓公还是姓私?

  “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在广州市可谓家喻户晓,近年来更是扬名全国。2006年6月,它的策划者华佛尘先生将老东家广州电视台告上了法庭,以其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要求该电视台立即停止正在举办的第14届“美在花城”的比赛,并索赔999.9万元侵权费。华佛尘在庭上诉称,“美在花城”是由他当时负责的广告部策划、由广告部投资举办的,相当于现在的制片人形式。虽然他当时是广州电视台的职工,但这个作品不是他的“工作任务”,也不是由电视台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完成的,所以,这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即使属于职务作品,按照法律规定,所在单位也只能有两年的使用权,但广州电视台已经超出时间期限,严重违法。

  判决广州电视台胜诉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美在花城”电视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广州电视台是“美在花城”节目的制片者,享有该节目的整体著作权,“美在花城”一词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策划方案”文字作品是职务作品,华佛尘是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据此,法院认定广州电视台在举办第四至第十四届“美在花城”活动中并未侵犯华佛尘“‘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策划方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遂驳回了华佛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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