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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卖淫女示众事件入选



  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

  随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

  8月31日,秦中飞被警察带走。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入选理由]

  该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评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彭水政府缺乏足够的自信,不敢面对公众的批评。如果让人们三缄其口,那真是一种悲哀。”湛中乐认为,国家、政府对公民的不当言论应该适当宽容,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公权力最大的特性就是公共性,公权力的行使应当置于阳光下,官员接受社会大众的批评也是其中应有之意,“哪怕是激烈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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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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