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莫道下岭便无难———检察百年感言(四)

   

听王克先生偶然谈到苏联检察制度,云:“苏联检察官地位很高,一身戎装,待遇也佳,检察官都比同级别的法官的工资要高出五十卢布。”言谈之中,对苏联检察制度心向往之。

中国发生席卷大陆的“颜色革命”,法律与司法遇到清末以来几十年最大变局,法德法欧陆式检察制度也为苏联式检察制度所代取。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指示成立检察机构,指出:“苏联的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决议等贯彻实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们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开始建立这种检察制度,正因为它是不同于旧检察的新工作,很容易被人模糊。但因为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故必须加以重视。”中央确定的检察官选任标准表现了此种重视之意,这标准是:“负检察责任的干部(指非技术事务性干部),必须政治品质优良、能力相当、作风正派之人,不可滥竽充数。因为这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这后半句话,说得中肯,值得三复其言。

此前几个月,即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宣布检察署“是人民政府用以保障法律法令政策之实行的重要武器,与资本主义检察的性质、任务、组织各有不同”,要求先将各大行政区及所属之省与主要市、县的检察机关有重点地次第建立检察署。1954年,中共中央在新宪法颁布前夕又提出:“加强人民检察署的工作,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当时“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县份还未建立检察署,已建立的地方,由于机构、制度不健全,也还没有对一般刑事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负责进行侦查工作,即检查、起诉工作,因而在处理各种案件上还不能与法院、公安机关有力地配合”,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称“这是各级法院或公安机关发生错捕、错押、错判案件及假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立什么样的检察体制,其重要性非明眼人不能识。苏联检察机关确立垂直领导体制是秉承列宁的统一法制思想的。列宁对检察机关功能和体制的设计高明而睿智,相比之下,斯大林等人就逊色得多了。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领导苏维埃中央执委会工作的中央委员会就检察机关的体制问题发生了意见上的分歧:大多数委员主张“两重”从属制,以多数票否决了地方检察官有权从法制观点上抗议省执委会及一般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认为“两重”从属制是进行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和维护地方当局的必要独立性并反对中央机关对省执委会人员之高慢轻忽态度的需要。列宁闻讯写了《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律制度——致斯大林同志转中央政治局》一文,对“两重”从属制提出措辞强硬的质疑,指出:“中央执委会该委员会中多数人的决定,不仅本身是最大的原则上的错误,不仅把‘两重’从属制的原则根本应用得不正确,并且破坏那确立法制和起码文明性的一切工作。”列宁认为:“关于法律制度一层,不能有加路格省或嘉桑省的法制,而只应是全俄罗斯统一的,甚至是全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统一的法制”,“法制应当是统一的”。列宁指出:“应该记住,检察机关与一切政权机关不同”,“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律有真正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必须设法使对法制的了解在全共和国内,都是绝对一致的。”检察机关只服从中央节制,超越地方,正是对抗地方影响、钳制和其他一切官僚主义的保证。隔许多年听到这番话,忍不住为之击节称赞,此贝卡加亚所谓“最显而易见的真理”乎?

不过,中国人有自己的想法,中国检察制度安排并没有完全按照列宁的思路走。1954年6月12日,中共中央批示说:“在宪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将实行垂直领导”,“检察署党组和所有党员必须严格服从党委的领导,检察署党组必须加强和改善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使检察工作除了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外,同时又受本级党委的严密领导和监督。”

1954年制定的宪法,将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及至1955年,全国各地各级检察院都建立起来,转过年来,铁路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也相继建立,检察制度瓜熟蒂落,检察机构遍地开花。激情燃烧的岁月,至今想起,仍然令人心动。

不过,检察机关命运多舛,革命形势如火如荼地最终革掉了它的命。正所谓:“莫道下岭便无难,赚得行人错喜欢。正入万山圈子里,一山放过一山拦。”1957年到1966年,检察制度无可挽回地式微下去,检察职能已经难于履行。“大革文化命”展开到1968年上半年的短短两年里,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激昂的革命群众砸烂。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被连根拔掉,全国人民检察院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相继被撤销。1975年1月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转由公安机关行使,算是最终宣告了检察机关的死讯,检察制度被一纸法律盖上不再有血色的脸,那纸下的面庞可曾瞑目?

所幸等待的时间还不算太过漫长。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确定其根本职能是法律监督。中断的生命重新活过来,据说刚刚恢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时编制仅有90人,实际还不到这么多人,北河沿大街147号院子已经足够使用,隔壁民政部的院子原本也是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婉拒地方已经足够大啦。不过十年光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干部已经数百人,再过十年多,不得不拓展办公用地,为此还拆去了一座漂亮的四合院。在为大院子高兴之余,我真为小院子惋惜。

成长的烦恼还是有的。民谚云:“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检察院最不为百姓所熟悉,甚至出现过怀孕妇女腆着大肚子到检察院要求做B超给“检查一下”的笑话。八十年代末精简机构时甚至还有将检察院撤销之议,显然也是觉得检察院可有可无,撤了并不可惜,令人着实为检察制度捏了一把汗。

如今“司法改革”立时成了被人们的双唇打磨得锃亮的词,中国的法律和法学取法的对象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由苏联转向英美国家。这在全球都在美国化的现时代,本来无足为怪,却对依照苏联模式建立的中国检察制度带来不好的讯息。英美国家检察制度不如德法大陆诸国发达,检察机关也不如后者强势,相信“国家越专制,检察机关地位越高”的美国法律人对于中国学者和法官批评检察机关位高权重(实则位高则高矣,权却不重)自然大表赞赏。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职能的质疑像射出的冷枪子弹时常呼啸而过,检察机关有点像鲁迅《补天》中的女娲,“只觉得耳朵边满是嘈杂的嚷,嚷得颇有些头昏”。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便试图压缩检察机关的权力,降低检察机关的地位。如今刑事诉讼法又要再次修改,又兼近日有港人建言内地应仿效香港建立廉政公署,许多检察官都面临一个困惑难解的问题:检察机关会被司法改革裹挟着换了一番面貌吗?

好在检察制度核心的内容(公诉权)无论如何是不会动摇的。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告竣,沈家本将草案上奏朝廷,奏云:“犯罪行为与私法上之不法行为有别。不法行为不过害及私人之利益,而犯罪行为无不害国家之公安。公诉即实行刑罚权以维持国家之公安者也,非如私诉之权为私人而设,故提起之权,应专属于代表国家之检察官。”倘沈家本有知,我倒愿意去轻叩墓门,问百年来演变形成的现制是否应删汰成公诉一支?

只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是司法公正之福吗?沈家本在世,恐怕也难解答这个疑问。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center 2001-2006,all center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精彩推荐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检察 | 苏联 | 制度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搜狐招商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