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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该寿终正寝了

  王威

  2007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一份快递。“我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周律师告诉记者。(见1月2日《新快报》)

  最高法于2003年出台的这个《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实践中一个农村居民的“身价”要远远低于城市居民。据周律师以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以2006年度数据计算,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295398.8元;农村居民却仅为93810元——城镇居民赔偿金标准为农村居民的3倍多。

  人人生而平等,本来就是无需证明的公理。我国宪法第33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也都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写道:“盖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实为造成人类仇恨与分裂的因素。”以户籍为依据、将人区别看待,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没有肤色之分的“种族歧视”。所以,《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差别对待,是与宪法精神相悖的。

  有些地方虽然出台了允许一部分农村居民“有条件”地与城市居民“同命同价”的规定,如“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或者“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等等。这就是说,农村居民要么必须“洗脚进城”且与城镇居民“连续”共同生活一年,要么你就得“有幸”跟城里人一块儿遭遇事故,才能享受一次“同命同价待遇”!这远远算不上是对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修正。

  周律师说,选择元旦这天“上书”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开始实施,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周律师值得我们尊重,实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更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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