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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卖淫女示众事件入选



  “孟母堂”事件

  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教学内容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4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阐述了三大理由: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而家长未按规定把适龄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属违法行为。

  然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入选理由]

  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在对其进行细化时,明确规定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入学”,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这样,家长的选择自由与之产生冲突就成了一个复杂的宪法问题。

  [评析]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确实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但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如果从宪法角度考虑,《义务教育法》是否违宪就有了讨论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则认为,“孟母堂”无非是为那些实际上失去学习机会和兴趣的孩子提供了另一种学习途径。“有教无类”强调的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人施教”强调的是针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施以不同的教育。

  “我们不能把教书育人看成是机械化的大生产,仅仅为了生产出千人一面的‘产品’。”刘莘说,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是要培养出充满积极性、创造性,具有鲜活个性的人。义务教育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每个孩子一生中都能够享有最起码的一段时间的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是兜底式的教育,也就是说,它是基本保障,但不应当排斥更适合某些孩子的其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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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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