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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听证怪圈” 回归听证原旨

  社评

  笔者是新客家,每到年底,都有一件烦心的事儿:回家难。回家难,主要难在买票上。所以,关于票的消息,就特别惹眼。

  昨天,铁道部传来一个消息,2007年全国铁路春运方案已于上个月25日出台,预测2007年春运客流高峰将超往年,但火车票价如何浮动则将在1月中旬揭晓。

而针对2002年听证后确定到今年已执行6年的票价上浮幅度,公众纷纷提出质疑:一次听证,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提价吗?2002年的听证票价,2007年还要执行吗?

  在提出质疑的公众中,有一位被媒体戏称为“诉讼狂人”的“刁民”郝劲松,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硕士日前致信铁道部长刘志军,呼吁在即将到来的2007年春运期间停止票价上浮。

  如何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渠道与垄断部门和垄断企业展开有效的利益博弈,是当今中国公众一桩共同的心事。在诸如听证、诉讼、媒体曝光等各种方式中,“听证”当初曾被人们寄予很高的期望。然而,这个伴随法治建设日益完善而从西方引进的先进制度,来到中国实行得并不尽如人意。从这几年的铁路价格听证、公路价格听证、民航票价听证以及各个地方的水价听证、电价听证等各种听证的召开情况和最后的结果看,广大百姓已经深切的领悟到了一条定律:“逢听必涨”。这边“你听你的证”,那边“我涨我的价”。所以,有的朋友总结说,听证,是依法走过场——明明知道“听了也白听”,但是仍然要“认认真真听”。这样的“听证怪圈”不打破,恐怕失去民心的不止是听证制度本身。

  当然,有人会认为,进行“听证”的意义主要就在于其程序价值。不错,听证作为一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其基本精神是,无论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公正,首先必须在行政决定的程序上实现公正。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正是程序正义的最低要求。但需要明确的是,人们之所以对听证抱以期望,是希望通过这样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剥离了实质正义的程序正义,对于利益相关人而言,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制度本身,也终将被人们所唾弃。

  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作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铁路票价上浮、近期在广州备受关注的管道气新收费方式等都属于此列。

  价格法23条的含义很明确,对于一项收费或者提价,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即首先论证其必要性——即该不该涨,在必要性成立的前提下,再论证可行性——也就是涨多少。以此反观我们举行过的大多数听证会,则基本上是在论证必要性上轻描淡写,甚或忽略而过,主要精力多半集中在了涨多少的问题上。而一论及涨多少这个问题,基于信息的不对称,百姓永远无法驳倒涨价理由,垄断者有足够的优势可以提出“令人不得不信服”的高额成本依据。

  听证的原本主旨在“听”,但我们的听证会却多数办成了辩论会,唇枪舌剑,好不热闹。利益双方辩得脸红脖子粗,谁也说服不了谁,对于百姓提出的反对意见,最后往往又不了了之。一个责任政府,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对于百姓的不同意见,必须做出具体的回应——放弃或者修改行政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具体行政决定做出前,避免损害公众的利益,避免今后不必要的诉讼,而这,也正是听证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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