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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身陷困境 期待国家救助(图)


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陷困境 期待国家救助制度

韩传鹏和他家的老人们

  韩传鹏认为:"邱兴华为国家闯了祸,政府应该对我们负责。" 韩传鹏向政府提出了三个请求:一是将父亲迁葬,要求解决5000元;二是请求民政部门为母亲解决五保户;三是解决父亲死亡金1.2万元。

  同时,受害人韩阳富的妻子、韩传鹏的母亲吴必联也向汉阴县政府提出了生活救助申请。吴所在石庙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兹有我漩涡镇石庙村一组村民韩阳富因2006年7月16日在铁瓦殿被邱兴华无辜杀害。

其妻子吴必联生于1946年7月1日,属于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家中还有一小儿子韩传明生于1986年7月4日,属精神疾病,不能独立。以上情况,请求政府民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生活救助。" 但韩传鹏说,他们的申请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在采访中,对邱兴华的伏法,受害人家属们似乎已经不太在意,他们没有因此感到多少安慰,他们不知道专家和学者间关于邱兴华的争论,他们也不关心何冉凤"讨说法"的举动。但家庭顶梁柱突然倒下后的巨大生存压力,和对救助的期盼与失望,让其中一些人开始有些焦灼、激愤。

  记者接触了一些政府部门人员,他们虽然很同情受害人家属,但都认为:"受害人家属的困难政府解决缺乏依据。"其中最现实的问题是,即使政府部门有解决问题的意愿,也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案发地安康地处秦巴山区,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全市10个县区有8个国家级贫困县和2个省级贫困县。政府职能部门都是吃当地财政饭的,经费包干,本身经费就紧张,没能力额外负担和解决这些问题。

  据安康中级法院一位资深刑事法官介绍,往往在山大沟深,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一些村民文化程度较低不懂法,容易发生为琐碎纠纷将人致死或致残的惨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了民事赔偿,而被告人没有执行能力,再加上执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后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成了空文,当事人拿了一张兑现不了的判决书,心存怨气三天两头跑法院,"既然判了为什么不给执行。"法院也感到委屈。而这些又不是法院自身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在安康法院存在,据不完全的统计,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即便在北京,有人曾对某中级法院审结的614起刑事案件作调查,结果是无法得到赔偿的(包括政府协调),也达到四成。众多刑事案件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属通过法律获得了道义上的"公正",却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公正"。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话说,这样的结果令"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

  很多法律专家都表示了对此类现象的担忧。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与补偿,那些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面临生存危机,要么一次次上访,要么用违法乱纪等手段获得生存,无论哪一种,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政府又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化解这些因素。而长期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令贫困阶层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彰显,法律也会沦为滋生反社会力量的温床,丧失应有的尊严。

  法律专家呼吁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内就有人提出过"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但始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各方面都认为"这将是一笔难以承受之重的财政支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张处社副教授介绍说,目前我国在刑事被告人因经济条件差无法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尚未建立有效的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与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取得沟通,争取通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二是通过社会捐助和相应的救助基金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但这两种解决办法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补偿或者补偿很少的情形。

  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经济赔偿的问题,张处社表示,目前国外有许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新西兰是第一个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此后,英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2条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遭到严重罪行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国际上关于犯罪被害人救助(补偿)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了最新发展,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专家,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规定,当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或者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时,缔约国应致力于向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以及由于这种受害情况造成死亡或身心残障的受害者的家属特别是受扶养人补偿;鼓励创立、加强、扩展国家的、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被害人补偿基金等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

  张处社副教授说,在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之时,刑事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刑事案件追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刑事案件追诉过程中,社会舆论往往更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目前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均呼吁尽快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它的责任,不要让刑事被害人遭受多重打击。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均有积极的意义。

  值得欣慰的是,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这项缺席许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或许不久后就能出台。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尹行巧、韩传鹏就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摆脱他们目前所面临的生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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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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