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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06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东北网1月17日电记者16日从哈尔滨市法院获悉,2006年,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328件,审结各类行政案件504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2921件,同比增加1177件,调撤率22.25%,同比增加7.19个百分点。

  房价过高业主不满

  经济房成本强制公开

  2003年3月21日,哈电地产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兴建经济适用型住房,王树春与哈电地产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认购动迁原址新建乐福小区住宅一套。对比周围的商品房价格,王认为这套使用面积53平方米的房子价格过高。同年11月,王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物价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乐福小区的房屋价格审核后予以公布。

  一审法院认为,乐福小区的房价未向社会公布,是开发商未提出定价申请,物价部门无法启动制定价格程序,驳回了诉讼请求。2005年8月8日,王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久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物价局对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和价格,及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批表、基准价计算表审批的依据给予公布。

  市物价局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认为,物价局未能向法庭提供哈电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发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时建设成本价格不予向社会公布的证据。2006年5月24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15日,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这是哈尔滨市经济适用房成本首次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

  违规收IC卡水表费

  298户上诉获赔15万

  2003年2月11日,杜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进户费中包括IC卡水表费。但杜进户时却还向其收取IC卡水表费。2005年12月1日,与杜情况相同的298名业主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商品房屋,其所购房屋应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其中包括供水设施。房地产公司向杜等人收取IC卡水表费违反了《价格法》,该项约定应为无效约定。2006年7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等人的IC卡水表费。

  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结案,房地产公司一次性给付298名业户损失费15万余元,双方和解。

  倒卖陈化粮700吨

  一饲料公司被罚49万

  2003年12月,龙源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全乐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在黑龙江省粮油中心批发市场竞买到陈化小麦5746吨,总金额660万元,均由龙源粮油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月,逊克县工商局因全乐饲料公司对外出售52吨陈化小麦,对全乐公司作出没收销货款7万元,处物品等值2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8月10日,省工商局向市工商局发出执法检查通知,并指派市工商局对全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工商局经查后认定,龙源粮油公司股东之一王某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31日,共将696.16吨陈化小麦运回全乐饲料公司后售出,其行为已构成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2005年8月3日,市工商局决定强制收购未出库的5000吨陈化小麦,并处物资等值15%罚款,全乐饲料公司罚款49万元,李某罚款49万元。

  李某及全乐饲料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工商局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全乐公司获得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资质,但并未实际出资购买,而是由李某出资购买陈化粮,其实质就是转让、倒卖的行为,无论出库与否均不影响其倒卖陈化粮的性质。2006年7月14日,市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撞造雪机致伤残

  滑雪场赔付伤者61万

  2005年2月20日,娄某到哈市某滑雪场滑雪,11时左右,娄某从雪道顶部向下滑至中下段时不慎摔倒,撞在停放在雪道旁(防护网内侧)的造雪机上致伤,哈医大一院诊断为胸椎骨折并双下肢瘫,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二级。事后,娄某将该滑雪场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市法院审理认为,娄在滑雪过程中,因被告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将造雪机停放在滑雪道防护网内侧雪道旁,致使娄在滑雪中摔倒后撞在造雪机上,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8月15日,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娄61万元。

  滑雪场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述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6年12月6日,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房无审批手续

  一老房被注销产权证

  市工程印刷厂在道里区新开街5号大院内所建厂房,因建房无任何审批手续,2005年8月2日,被市规划局确认为违章建筑。2005年9月14日,市房产局注销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房主裴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市房产住宅局的决定。市房产住宅局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上世纪70年代所建,建房无任何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以具结保证方式取得的,几经易手房主改建、扩建形成现有规模,也没有任何建房审批手续。所以,市规划局确认该房屋为违章建筑,并无不妥。市房产局依此作出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也无不妥。2006年7月1日,市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市房产局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参与编书10余年

  编委会名单却无署名

  2006年初,周某将三家省级图书馆告上法庭,诉称,作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策划者,周于1986年被正式确定为该书副主编。历时十余年,周某亲自动手和指导完成了编纂该书最基本的任务,而该书编委会名单中却没有周某的署名。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家图书馆恢复原告其在该书编委会中第一副主编的署名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周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成书进行了大量编纂、组织、指导工作和创造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已为被告所确认并使用于该书,原告应享有编委会副主编的署名。

  2006年3月20日,市法院一审判决:一、周某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副主编;二、被告在已印制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增加周为编委会副主编的修正页,附入该书,并发送给全部参加该书编纂的单位;三、被告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增加原告周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副主编、向周赔礼道歉的启事;四、被告在重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时增加周为编委会副主编。

  一公民参加诉讼

  营利为目的分文未得

  2002年5月18日,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公民张某签订了“聘任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张负责处理该公司与哈工大装饰工程纠纷,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包括诉讼到法院,审理期间一切费用均由张承担,张负责追款,按追回款总额15%给予张作为劳务费。协议签订后,张作为该公司代理人参与哈工大拖欠工程款一案诉讼。

  2003年3月27日,南岗区法院判决哈工大给付该公司工程款。判决下发后,张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彭履行协议,给付劳务费。但彭认为,张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依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因此拒绝给付约定费用。2005年,张将彭及装饰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彭给付张劳务费7.5万元。

  彭不服向市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认为张作为公民经法院许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依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故双方协议中关于收取费用的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认定无效。2006年11月29日,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调减企业职工待遇

  1061人维权得到解决

  2002年8月,原黑龙江制糖机械厂(以下简称制糖厂)宣布企业破产后,市法院制定了《黑龙江省制糖机械厂及其分支机构职工安置方案》。阿城市经贸局对破产后的制糖厂进行了接收,重新制订了《安置方案》,对职工应享有的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在原方案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调减。1061名职工群体到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市法院下发的《安置方案》。2005年7月26日,黑龙江省仲裁委员会撤销了阿城市经贸局下发的《安置方案》,维持市法院下发的《安置方案》。阿城市经贸局对此仲裁决定不服,2006年12月起诉至阿城市人民法院。2006年5月26日,阿城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经贸局的起诉。

  魏政华等1061人不服此裁定,向市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受理后多次与阿城市政府沟通协调,经多方的共同努力,阿城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支持魏政华等1061人要求按照市中级法院裁定确认的《安置方案》执行的决定,并予以落实。鉴于双方争议的问题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行政机关已着手予以解决,2006年8月1日,市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魏政华等1061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出具半年工资表

  迟迟不付17人血汗钱

  2002年10月21日,省某集团公司与其下属第三项目部经理李某签订秋林地下出口工程内部施工合同,工程由李包工包料。该集团公司给付李工程款50万元。2003年3月,该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时,该集团公司将该工程交付案外人投入使用。2005年4月20日,李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为19名工人出具了2002年11月、12月,2003年1月及部分工人2003年2月、3月、4月的工资表,并在主任、复核、制表处签名。此后却一直未付给工人劳务费。刘振斌等17名工人经多次讨要未果,分别将李及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劳务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基于二被告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李对该工程包工包料,因此,该项工程的人工费应由李承担。某集团公司作为承包该工程的法人单位,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

  该集团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2月24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破产程序完成

  企业职工得安置

  龙江仪表厂是一个具有五十多年历史的老企业。由于体制和机制等原因,加之资金匮乏,市场销售情况不畅无法进行生产等诸多因素,企业陷入了长期亏损,从1996年开始停产,成为哈尔滨市企业中的亏损大户和特困企业。

  2005年11月,龙江仪表厂进入申请破产程序。市法院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组织破产清算。审计结果表明,该企业资产为2883万元,负债总额为5766万元。

  2006年12月,破产案件审理的所有程序完成,各方债权人均表示理解和满意。该案件的审结,使失去竞争力的企业得以解脱,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更重要的是使企业职工勇于走入市场,参与竞争,并最终优化配置到有竞争力的企业。同时,该企业通过破产,盘活企业资产2883万元,242名在职工人得到了妥善安置。作者:贾晋璇陈云朋来源: 东北网-新晚报 编辑: 吕博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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