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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报1月17日讯(记者 凌云鹏 通讯员 曲华明 王永波)我市日前出台《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对烟台市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评审、公示与异议、授奖等程序进行细化规范。

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评审主要程序是“三评审一公示”,即各专业组初评、综合组评审、评委审定,媒体公示。专业评审组对各自负责范围内的成果进行初评,综合评审组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项目和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重点鼓励自主创新,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科学技术切实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四条烟台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组织。

  第五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办公室)是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市评审委办公室设在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评审委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或者有一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者有两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者有一项获得省技术发明、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者有三项获得省技术发明、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在本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10年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的。

  第八条 被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被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为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项目,并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评审标准为:

  (一)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或者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社会公益项目,指在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项目,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技术创新。第三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须由我市管理。

  第十二条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事前应当征得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十三条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申报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

  第十四条 申报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技人员须在我市工作达5年以上。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或者个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烟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中央、省驻烟单位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指项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科技奖励、国家规定设立的部级科技奖励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四)已经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其核心技术内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

  第十九条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各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市评审委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四章机构与评审

  第二十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裁定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裁定建议授奖项目、人员和等级;

  (三)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学科、专业划分的若干专业评审组和综合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主要职责:

  评选推荐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建议授奖人选,由市评审委办公室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组。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组对各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项目及等级。

  市评审委办公室向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各专业组初评情况和综合评审组评审结果。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评审组主要由烟台市内外本专业的学术专家组成,每年有不少于30%的专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学识渊博,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逐步量化评审指标,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会议的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会议应当由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方能有效;

  (二)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参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项目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第五章公示与异议

  第三十条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烟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授予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过市科技局网站或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评审委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建议授奖项目等级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委办公室协调各推荐单位组织处理。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五条 涉及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六条经公示的建议授奖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提出放弃奖励。确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市评审委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后,再申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奖的,须重新申报。第六章授奖

  第三十七条烟台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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