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殷骏)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这是古玩市场的一项行规。高价出售赝品文物,是罪还是非罪?日前,我市一起“销售仿造古币”刑案,引发了法律与行规之间的博弈。
去年的一天,秦某携带110枚仿造古钱币,来到朝天宫古玩市场钱币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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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秦某被检方以诈骗罪起诉。然而,秦某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古玩市场的惯例,卖家没有告知文物真伪的义务,全凭买家眼力交易。她在出售这批“古币”时,也没有明示真伪,是店家轻信自己的辨别能力才购买的。因此,自己的出售行为符合行规,并非诈骗。
这番论断并非没有依据。记者采访得知,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在这一特殊市场里,甚至流传着“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的顺口溜。
而朝天宫古玩市场一位店家,则颇为得意地表示,把玩古玩的乐趣,就在于真假难辨,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主要考验买家的眼力和胆识。
正是这个“真假难辨”的市场,造就了众多“冤大头”:如我市一市民曾花大钱买了把“太平天国宝剑”,却只是红铜铸的伪造品;外地某大学一副教授花20余万,买了10件仿真工艺品青铜……
对行规和惯例来说,出售赝品不为过;那么,在法律面前呢?我市这起“出售仿制古钱币”案,已由白下区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秦某明知“古币”系伪造,却隐瞒真相并虚构事实出售,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决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000元。
但相关法官对记者表示,鉴于古玩难鉴定这样的特点,对赝品文物案不能一概而论。除故意出售伪造文物的要追究其刑责外,另有两种情形应予区别对待。
其一,卖方认为文物为真品,但出售后被鉴定为赝品的,因其主观上并无欺诈故意,不宜定性为诈骗。应属“重大误解”行为,可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二,对交易双方受鉴赏能力限制而无法确认真伪,但买方自愿购买的,事后经鉴定属赝品的,应依照行规、行约调整。
不过,这位法官同时建议,对古玩市场的这些行规,应通过法律或法规进行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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