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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的士“告赢”交通局 拉客被查冲卡逃逸

  称警方调查证据雷同,法院终审撤销顺德交通局对其行政处罚

  顺德一黑的士拉客被查,司机竟然冲卡逃逸,后顺德区交通局将其小汽车扣押,并罚款3万元。该司机认为处罚证据不足,称其中交警的两份调查证据甚至完全雷同,遂起诉要求撤销交通局处罚决定。

日前,佛山中院终审认定交通局处罚证据存在内容不真实和事后补证的问题,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0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该司机韦某在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在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用小轿车搭乘两名乘客到南海平洲,双方议价车费60元。驶至顺德区三乐路与碧桂路交界处时,遇上顺德区交通局与公安交警联合检查,韦某强行冲卡,随后将两名乘客赶下车后驾车逃跑。2005年10月28日,顺德区交通局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安检测站,将该小轿车予以暂扣。同年12月26日,顺德区交通局决定给予韦某罚款10万元,但通知书未送达。2006年2月20日,顺德区交通局又作出一份《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韦某罚款3万元,并于当日送达。

  韦某不服交通局处罚,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但败诉,韦某又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韦某称,交通局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是当日两名警察的“执勤经过”,但两份“执勤经过”除了证人的名字不同外,其内容完全一样,且“执勤经过”的证人不是乘客,也不是对乘客做询问笔录的执法人员,且没有现场查处记录,因此该证据的内容是虚假的。同时,顺德区交通局的处罚行为也有程序违法之处。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两名联合执法民警出具的两份“执勤经过”的内容除了当事人签名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相同;且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尚缺乏直接证据相印证;而且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将上述“执勤经过”作为认定上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因此,该证据存在内容不真实以及属事后补证,因此,顺德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韦某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及赔偿,不属行政案件审理范围,韦某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杨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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