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斗
2003年9月,陈文敏及杭州上岛公司以原告名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上岛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上海二中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民事判决。
与此同时,陈文敏及杭州上岛公司又对“上岛及图”第30类商品商标和第42类服务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以未经其授权许可使用其图形申报商标,侵犯其对“上岛及图”商标中的图形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
经过一年多的等待,2005年7月和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做出行政裁定: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上海上岛公司未能举证海南上岛公司与陈文敏订立的书面许可使用合同,也未能举出陈文敏许可海南上岛公司将其“上岛及图”美术作品申请商标的书面授权文件,故而侵犯了陈文敏著作权的在先权利,裁定撤销“上岛及图”第30类商品商标和第42类服务项目注册商标。
风云突变,局势瞬间逆转之下。赢得民事官司的上海上岛一下子又败在了陈文敏及杭州上岛脚下。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委员会的一纸裁定,让上海上岛面临着除名的巨大危机。
2006年初,不甘失掉苦心经营起来的“上岛及图”,上海上岛的法律顾问祖铁军律师临危受命,就撤消注册商标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告上了法庭。
上岛商标争夺战至此战至中盘。
终局?
为了壮大向最高院申诉的声势和安抚加盟商,上海上岛在2006年1月19日邀请一批知名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专家就上岛商标纠纷在北京讨论“上岛咖啡”商标纠纷。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研究员当时说,“诉讼纷争的关键不在于陈文敏是否拥有著作权,而在于当初两类商标转让至上海上岛时,陈文敏是否知道并同意?陈文敏是海南上岛的主要股东,又是总经理,他肯定知道,只是后来分手了他才反悔,才提出著作权问题来抗争。”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认为,著作权使用许可行为并非必须是书面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和权利的转让可以有多种方式,但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明确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陈文敏作为海南上岛的总经理,对于任何权利的转让都是知晓并同意的,如果他认为商标权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且,陈文敏作为权利受益人,在其享有著作权的商标转让协议上签字,这个转让协议不仅是商标使用权的转让,而且包含了著作权的转让内容。尤其重要的是,陈文敏所享有的著作权最初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附于商标上。”
2006年12月12日,上海上岛终于迎来了一场久违的胜利。
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第4137号争议裁定书,上海上岛公司拥有的第1385773号第42类服务类注册商标继续有效,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陈文敏及杭州上岛公司都未在法定上诉期提起上诉,上海上岛公司的胜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事件的进程并不总是对上海上岛有利。
如同泰坦尼克号在大西洋遭遇冰山,上海上岛与杭州上岛之间的另一起商标纠纷案(第30类商品性商标)在2005年7月又发生了一次逆转。
北京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撤销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的裁决。一审全胜的上海上岛在二审中遭到重创,只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祖铁军律师告诉记者,该案现已调卷等待再审。由于对42类服务商标争议案业已生效,他们对接下来的申诉充满信心。
显然,沪杭“上岛”之争还未真正落下帷幕,双方的角力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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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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