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昨日颁布的《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就我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拍卖出让行为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
《办法》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拍卖、转让中的决定性作用。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办法》还强调了土地拍卖后的跟踪监管。规定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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