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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将如期形成 社会领域立法是着力点


  《瞭望》文章:中国法律体系将如期形成

  社会领域立法将成为未来几年突出着力点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

  由于要对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审议,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较往年延期两天。

两法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两法的制定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制进程的重要一步。

  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是2010年。与此相关,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成就是“初步形成”,而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定下的目标是“基本形成”。

  如今距“基本形成”只剩一年,距“形成”也只剩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上述目标将如期完成。

  一个目标三个阶段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关于“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虽也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用,但并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后,到达这一目标的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九届全国人大的“初步形成”,本届人大的“基本形成”和2010年的“形成”。

  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首发之际,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即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之所以称“初步形成”,是因为在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由七个部门、三个层次组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建立起来。

  2003年3月,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在此之前,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相对完备,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过去4年主要的立法着力点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其代表作之一为2004年修宪。

  作为法律体系主干的法律,截至2003年2月底,现行有效的法律为192件,到今年2月底,已有223件,4年时间增加了31件。这4年内,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共制定和修改了70多件。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准,则是“每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都要制定出来。”这位负责人指出。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与上述要求相对照,“目前来看,比较缺的一是民法典,一是社会领域的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对《瞭望》新闻周刊表示。

  民法典中有两个重要法律,首先是物权法,可望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获得通过;其次为侵权责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根据此前不久公布的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集中力量,确保提请审议或通过20件法律案,包括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循环经济法、就业促进法等一批新法律。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以上20件立法项目,争取在2007年审议通过10~15件,总体上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将如期实现。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于安对《瞭望》新闻周刊称,这一立法计划与此前相较,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调整思路,即从以经济领域立法为重心到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是典型代表。

  向社会领域“倾斜”的调整有其大背景。去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六中全会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适应社会事业优先发展的需要,确保本届立法目标。

  他还认为,过去经济的发展也为加强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从“法治固有的核心含义是保障私权、规范公权”观点出发,王利明认为,完善行政立法,约束公共权力,也是法制进程下一步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行政立法相关,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曾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强调,迫切需要行政程序法这样一部行政法方面的基本法律。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多有呼吁。

  专家认为,社会法之于经济法,私法之于公法,程序法之于实体法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正逐步得到解决。

  中央党校政法部卓泽渊教授认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即有良法可依,除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还应包括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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