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包括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在内的全国45个省市消协共同发布“倾听消费者心声”消费者对当前消费维权状况的总体评价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完成有效样本14612个,样本基本特征如下:从性别来看,男性占49.2%,女性占50.8%。
受维护最差的权利——“索赔权”
调查显示:在《消法》中规定的“九项权利”中,消费者认为维护得较好的前三项权利依次为:“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做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8%、19.3%和11.8
%消费者认为维护得较差的前三位权利依次是:“索赔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8.5%、25.5%和10.0%。其中,认为“索赔权”和“知情权”保护得不好的中选比例远高于其他选项。
受到最严重的损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调查显示: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55.9%的消费者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调查显示:42.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导致较大经济损失”,高于持其他观点的消费者的比例。此外,有28.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存在精神损害”;有12.5%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造成人身伤害”;有10.0%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侵犯人身自由”;还有7.0%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其他”现象。总的来看,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最主要表现。
最无奈的维权——35.2%消费者嫌费事放弃
调查显示: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52.2%的消费者没有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37.0%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得到满意解决;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35.2%的消费者是因为“费时费力”没有要求赔偿。此外,27.0%的消费者是因为“损失不大”,25.5%的消费者是因为“举证难”放弃赔偿要求。
消协点评:保护权益需要全社会动员
针对上述问题,市消协有关人士认为,这些都属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问题。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能。消费者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也是公民权利在消费领域里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可以说,消费者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情况和程度,是检验一个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和层次的最重要的尺度。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当然在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程度上也就会有一定差距。上述调查数据就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我们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消费者权利问题,都来为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做工作、做贡献。如果真能这样,我们距消费者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完全实现的日子就为期不远了。但愿这一天能早些到来。1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