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5日热线消息 今年2月份,省城市民赵女士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类型和用途为“住宅”,合同约定10月份交房。
然而,3月12日赵女士去开发商处拿合同时,发现合同中的房屋用途被开发商改为“公寓”,尽管开发商极力解释说“住宅”和“公寓”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开发商私自变更合同的做法让赵女士难以接受,于是她提出异议,并拒绝领取变更后的合同。
那么住宅和公寓到底是不是一样呢?开发商为什么要私自变更房屋用途呢?
记者咨询济南市规划局得知,对于住宅的标准,目前国家有明确而且详细的规定,比如说采光时间,国家规划条例明文规定,住宅的采光时间应满足“冬至日连续满窗日照应达到至少1小时”,众所周知,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由此可见国家对住宅标准规定得比较严格;相对于住宅,公寓概念就比较模糊,国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规划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比如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于符合住宅标准的按照住宅审批,对于不符合住宅标准比如采光时间达不到的一般可以审批为公寓。
对于本事例中开发商私自变更购房合同的做法,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否则所做变更无效,另外由于赵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房屋已经建好了,如果房屋不符合住宅的标准,那么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就有欺诈的嫌疑,赵女士可以据此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