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积极履行环保职责、排污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是当前环境执法中的两大难题。”全国人大代表、省电台高级编辑华岩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修改环境保护法,追究地方政府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赋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法排污企业的执法权。
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依然相当突出,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华岩代表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地方利益、眼前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企业重组中不惜降低环保准入门槛,有的甚至成为环境执法的“拦路虎”,为环境违法者充当“保护伞”,致使一些园区和企业环境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一些企业环境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只顾自身利益,牺牲环境和公众利益换取企业利益,有的公开抗拒执法,有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有的关停后又复产。
“这些问题长期存在,主要原因是《环境保护法》不完善,没有对执法主体作出不履行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约束性规定;没有规定排污企业不配合执法检查时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怎么办,查出问题如何处置等约束性规定。”华岩代表认为,必须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地方政府在不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行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离任环境质量审计、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解决环保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赋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查封、冻结、扣押、没收、限期治理、勒令停产停业治理、向社会披露企业名单、和工商部门联合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执行权,震慑违法者,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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