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则楚
自从广州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消息传出以来,社会各界予以广泛关注,争议不断。据报道,广州市房管局和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就在14日发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观点对立的原因是把对不同住房政策的认识弄混了。允许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而不是对商品房的政策。
对于住房,必须细分它的需求份额。对于收入不用缴纳或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家庭,再低房价的房子他们也买不起,他们需要廉租房;对于需要10年以上的年收入才可以买得起商品房的,他们希望买经济适用房;对于6到10年的年收入就可以买得起商品房的,他们往往希望买到称心的商品房;而对于6年以下年收入就可以买得到商品房的,他们往往已经有了房子,希望投资住房以保值增值。
政府在细分住房的需求份额后,就会看到在住房问题上目前的主要困难是,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应又难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据此,政府就应该想尽办法建设一批廉租房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要,同时完善多渠道多方式的住房供应体系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把可享受廉租房的低收入人群减少到政府可以承受的程度,才可能使“劳者有屋住”得以实现。
如果只用单一的商品房形式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虽然表面上看来在房地产的价格面前大家平等了,但实际上由于家庭收入的巨大差异,他们居住权利的平等被剥夺了。
因此政府应该利用其掌握的土地资源尽可能减少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时需要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以减轻他们购买住房的负担,这就出现了所谓经济适用房。实际上国有企业单位自有的土地也是国有土地,因此也可以自建经济适用房。当然,由于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经济适用房应当只适用于业主自住,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和租赁,这需要有公开的监管。
因此,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向有关机构公开他们的收入和负担状况,以接受公开监管。至于其他中高端的住房需求,可以由商品房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但是,我们应该鼓励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建房来满足他们得到称心房子的需求。这方面的问题才是需要强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社会不公的加剧。房地产行业协会在这个问题上与房管局意见相左,是因为他们的不同意见其实是针对不同对象而言的。(作者系广东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