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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超国民待遇之患

    为引进外资而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负面影响已凸显出来,我们必须调整相关政策。

  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五周年的日子。按照WTO规则,一国对国内外企业应实行统一政策、平等对待。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对在国内投资的外资企业仍实行着各种各样的超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的核心是各种税收减免,同时也包括在操作层面所给予的各种特殊照顾。

  不可否认,多年来的鼓励利用外资政策,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资的特殊照顾逐渐成为一种政策的扭曲,这种扭曲产生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面对这些负面效应,我们必须进行纠正和调整。

  外资政策的五大扭曲

  目前,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上的扭曲,有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的,也有各级政府私下承诺和直接表现出来的,虽然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但其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税收优惠。税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倾斜在“超国民待遇”中表现最为突出,其中包括:(一)税率较低。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税率为24%,其他部分行业仅为15%或10%,而内资企业基本税率为33%。(二)减免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科技和先进技术领域的投资,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期限延长等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享受所得税退税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外企有利。坏账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等费用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规定以及股息免税,都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

  根据相关统计,外企在2005年的实际税赋大约是11%~13%,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赋为25%左右。

  二是土地优惠。各地政府用土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一)低价出让土地和减免租金。某些地方规定,对外商一次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使用国有土地100亩以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在有些地区,甚至无重点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零地价”政策。(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如某市规定,按土地出让金权属,由同级财政按投资额度及资金到位比例返还相应比例土地出让金,直至全额返还。(三)将土地以国有形式折价入股。通常折价率在30%左右,部分地区承诺土地折股形成的国有股5年内不参与分红,投资者可以按原始价格收购。

  根据调查,在地价支出上,外资零售企业比国内企业的一半还低,其他行业也大致如此。

  三是财政扶持。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财政对外商投资企业都给予了超出内资企业很多的政策倾斜,包括:(一)财政补贴。如有的地方规定,对投资于政府鼓励行业和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补贴。(二)专项经费扶持。如某地规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1000万元的,属高新科技项目或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自该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的5年内,由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税收本市留成部分100%的金额作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三)财政担保贷款。对于特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承诺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担保,财政给予最高达50%的贷款贴息。(四)费用减免。作为地方政府掌握决定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能够干预的收费项目,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都实行最大程度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四是特殊规定类。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一些特权,这些特权虽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却为其生产经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我国的一些开发区、保税区,地理位置优越,经营条件良好,各项政策更为宽松,但这些地方绝大部分都只允许外资企业进入;在外汇管制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开户、借用外债等方面拥有不同于内资企业的特殊政策。

  五是特殊服务类。由于利用外资的多少与各级政府的政绩直接挂钩,使得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

  总之,虽然我国已经加入WTO,但在难以遏制的政绩冲动下,为了推动招商引资,各地对外商投资的各种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大战”依然在继续。

  外资政策扭曲的恶果

  由于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对外资有强烈的偏好,其扭曲的心态和政策,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外资对内资产生了很大的挤出效应。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使其投资与运营成本大大低于国内同类企业,利润明显高于国内企业。这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有实力在我国实行低成本扩张,并通过低价收购、低价销售等手段打压排挤国内企业。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70%都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等行业。这类行业技术含量不高,进入门槛也比较低,在目前国内资金相对宽裕的情况下,也是大量民间资本乐于进入的行业,但是外资凭借其超国民待遇,在竞争中占有先机。外资挟政策优势对内资企业形成了“挤出效应”,使得内资企业尚未参与市场竞争,就输在了起跑线上。

  其次,内资企业外资化。外资在国内经营活动中享有“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等超国民待遇,对内资的流向产生了不合理的引导,促使一部分内资外逃,以“外资”的身份重新流回国内,享受税收优惠。当前民营企业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这些企业都可以进行外资登记,享受外资企业税收待遇。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170多家民营企业的股东在境外设立290多家特殊目的公司,计划募集52亿美元,经商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7.2亿美元。事实上,目前一些内资企业获取“利润”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合资”或者想方设法变成“外资”,因为内外资企业的税率差异比有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还要高。

  第三,诱发资本投机,导致假外资、返程投资大量出现。在大量优惠政策的催生下,“假外资”、“假合资”“返程投资”的现象不断增加。这样一是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和公共利益损失。虚假外资导致中央和地方税收减少,土地批租收入大量流失,并人为加大了企业经济运作成本,其实质是以牺牲国家和公众利益为代价,换取少数人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二是虚假外资会引发一系列外汇不法活动,如过渡性资本外逃、非法外汇交易等,不利于金融稳定。三是在境内资本通过造假实现外资化的同时,也预设了在外汇形势逆转时大量外逃的合法渠道,从而给国际收支平衡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四是虚假外资使利用外资统计数据大量失真,误导宏观经济决策。

  第四,资本项目外汇大量顺差,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利用外资政策的扭曲和外资的快速增长,使得我国资本项目下出现大量顺差。资本项目的顺差也直接加剧了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2006年10月底,国家外汇储备已突破一万亿美元,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一。巨额的外汇储备迫使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投放,严重削弱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外资的大量涌入,也给人民币带来了较大的升值压力。这些都给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带来较大隐患。

  纠正外资政策之道

  引进外资是一把双刃剑。外资流入能补充国内资金不足,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然而,当前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负面影响已凸显出来,我们必须调整相关政策:

  首先,统一中外企业的税收。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的所得税制度,统一计税的法律依据和税率,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但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涉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税制并轨后仍将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和存在。因此,建议新税法采用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于新税制实行之前设立的涉外企业可以仍然沿用过去的老政策,过去承诺和签订的协议要继续执行到期满;对于一些在新税法颁布执行后设立的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或其他能够填补国内行业空白的企业,或者在国家鼓励投资地区设立的企业,国家仍将通过制定特惠目录的方式来对这部分企业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于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在新税法中应予以明确,并运用税收杠杆进行限制。

  其次,改变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必须完成“硬指标”,是产生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公平市场环境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应把握好市场经济下自身的定位,成为市场规则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应尽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地方政府将引资作为政绩考核依据的做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政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管理,规范外资引进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从注重“量多”向注重“质优”转变,从以优惠政策引资的模式向以完善的投资环境引资方向发展。

  第三,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政策手段加强对外资流入的正确引导和科学管理。一是完善金融市场和投资融资体制,疏通融资渠道,促进储蓄向投资渠道转化,避免因融资难而盲目引资的不合理资金配置状况。二是推进利率、汇率体制改革,加强本外币利率政策、利率政策与汇率政策间的协调,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控跨境资本流动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把好投资资金流入登记和结汇管理关口,重点监控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资金流入;加强对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流向的跟踪检查,严厉打击外商投资企业套汇充作资本金等违法行为。四是建立实时跨境资本流入流出监测体系,密切关注外汇资金流入变化,提高外汇收支管理的有效性。

  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的区域性优惠大都集中在各种问题区域,如落后地区、萧条地区等。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资实行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恰好相反,过去主要集中在相对发达、增长迅速的东部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向东部倾斜的区域性优惠政策虽有较大改变,但目前东部地区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方面实际获得的优惠仍要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其结果是国家的外资政策在较大程度上加剧了地区差距的扩大趋势。

  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当前必须对东西部采取不同的利用外资政策,一方面提高东部地区利用外资的门槛,另一方面对东部资金向西部转移给予信贷、税收、财政贴息、土地供应等方面的优惠,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王大贤/权衡网)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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