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全绘
发生在江苏高淳县的全国首例死亡流浪汉维权案尘埃落定,此案引发的争议却没有平息。
此前,浙江桐庐县也发生过性质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2007年1月,桐庐县法院判决民政局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遇难者索赔获得成功,肇事司机赔偿无名死者近34万元。
相同的案情,不同的判决结果,凸显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社会热议。
碰撞
民政局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因为死者的离去,会给其亲属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其近亲属受到了精神损害,其子女的抚养费中断。所以,死者的近亲属、继承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而民政局与流浪汉之间不存在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且其救助职责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救助并不意味着能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权利受损害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涤宇
破坏法制去解决个案不明智
在民政部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之前,以破坏法律制度和司法统一为代价去解决一些个案问题,是不适宜和不明智,不应该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永浩
可以用胜诉赔偿设救助基金
对胜诉取得的经济赔偿,我们将设立专项账户,如5年内受害人亲属前来领取,会在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后全部提取给亲属;如无人领取,5年后将上缴国库或转为社会救助基金。
桐庐县民政局
“办好事”也要遵循程序
要求实现实体的正义,必须遵守程序的正义。政府权力介入民事关系应有依据,民政局“好心办好事”也不能破坏法律规则。破坏程序来追求的“正义”,是不正义的,是“毒树之果”。桐庐县民政局说的看似合情合理,但关键的问题是,民政局根本没有合法的资格说这样的话。
北京法律工作者 梁 枫